首页 | 联系我们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5957492943
+更多业务范围
1、接受债务、离婚、合同纠纷、房地产、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劳动案件、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等经济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2、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或私人律师;...
+更多应中华说法
联系方式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5957492943
地址:宁波兴宁路42弄1号金汇大厦602室
手机:15957492943
QQ:16379899
联系人:应中华律师
民事业务领域
离婚子女抚养相关法律热点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3-1 20:45:11    点击次数:
 问: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

    答: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问: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由什么决定?双方经济状况不同会有多大影响?

    答:一位女当事人来咨询时非常绝望,她是外地来甬打工人员,没有住房,而孩子父亲是宁波人,有住房,工资收入很高,孩子刚刚十五个月。她想提出离婚,但又担心因为双方经济条件悬殊而失去孩子的抚养权。但后来在律师的争取下,她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这一案例说明,双方经济条件只是考虑的因素之一,没有决定性的影响。

    孩子由谁抚养,最根本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对母亲的依赖是无法取代的,远远超过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孩子的年龄越小,归母亲抚养的可能性越大,母亲放弃的除外。

    因此,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并争取孩子抚养权,则尽早提出离婚,胜诉的概率比较高。如果男方想要离婚,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则等孩子年龄大一些后,再提离婚,胜诉概率比较高。

    问:离婚时,子女由谁抚养,法庭是否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见?

    答:子女年满十周岁的,法庭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见。

    问: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不是抚养人月收入的20%-30%?

    答:很多当事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规定,对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目前在宁波地区,离婚者中高学历、中高收入人群越来越多,有部分当事人认为每月抚养费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月收入万元的,则可以得到2000-3000元的抚养费。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司法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宁波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元,让其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到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超出了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还要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孩子实际需要。

    问:分居期间,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答:分居期间,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如双方对数额协商一致,可按月支付,如双方对数额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离婚时一并要求支付。

    问:离婚后,能否对子女抚养权提出变更?

    答:可以。如果有证据证明子女生活环境或是双方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子女目前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健康成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问:离婚后如果碰到物价上涨或是子女因突发事件需要经济支出,目前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孩子正常所需,怎么处理?

    答:抚养孩子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或是要求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额外支出的50%。

    问:如果对方不及时支付抚养费,能否拒绝探视子女?

    答:不可以。当遇到对方不及时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如果是协议离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判决或法院调解离婚,可持判决书或调解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

    问: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能否给孩子改姓?

    答:不可以。如要给子女改姓,需要经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给子女改姓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回来的,公安部门会办理变更手续。

    问:抚养费应当支付到什么时候?如子女十八岁后仍在求学,学费由谁承担?

    答:抚养费应当支付到年满十八周岁止。

    如十八岁后仍在求学,学费由谁承担,各地区法院判决不一。目前宁波地区曾有一判例,判决学费应由子女自行解决,父母不再承担学费。

15957492943

www.ningbolawyer.com

版权所有:应中华法律咨询网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5957492943 E-Mail:YZH1032@GMAIL.COM QQ:16379899
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有雷同请及时告知本站 后台登录 持术支持:易安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