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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0日 02:23 来源:东莞日报
一男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六级伤残
东莞时间网讯 市民尹先生没想到,自己因为5毛钱的事换来三年有期徒刑。2010年9月27日16时许,尹先生骑自行车路经虎门镇连升北路与体育路交会处路段时,因自行车右边脚踏处的一个螺丝松了,到该路段红绿灯处老李的修车摊档修车。修完后,尹先生付给老李5毛钱,老李称要1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打斗起来。其间,尹先生用拳头将老李的眼睛及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老李所受损伤为重伤,六级伤残,随后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后经市第二人民法院调解,尹先生的亲属与老李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老李3.8万元,老李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并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尹某年纪还小,只是一时冲动犯了错,恳请法院对尹某减轻处罚,希望法院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认为,尹先生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重伤,六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尹先生在作案时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尹先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尹先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尹先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记者 李金健)
编辑: DANDAN
本文出处:http://news.timedg.com/2011-05/20/content_43184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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