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将“合伙企业”的范围扩大
新政策规定,通知中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而在2006年8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企业有三种形式: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合伙人资格。而在此之前,由于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就不具备合伙人的资格。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人,也就是说将法人纳入了其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中,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与此相比,新政策所适用的“合伙企业”的范围扩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