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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成功医疗维权案例解读 为消费者支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3-1 22:37:54    点击次数:

宁波律师15957492943  宁波医疗事故律师15957492943      宁波医疗事故律师http://www.ningbolawyer.com

www.taizhou.com.cn      2011年05月19日     09:10:15     星期四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近些年,医疗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在合法范围内使患者权利最大化?有什么可借鉴的维权技巧?近日,本报记者通过结合我市近期的两件医疗纠纷案件,采访了我市的律师,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手术台上险挨“无辜一刀”

    去年11月底,临海陈女士因子宫流血到了该市区一家医院就诊。在做了B超检查后,急诊医生查看了陈女士的检查报告表示:“陈女士的子宫肌瘤已有5公分大小,需要马上住院做手术,要交6000元医疗费用。”

    陈女士听了以后, 精神压力很大。检查后的第二天,她在家属陪同下在另外一家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准备手术。医院在陈女士手术前再次做了B超检查,医生在核对检查报告后告诉陈女士,她的子宫基本正常,无须手术。

    愤怒的陈女士找到了误诊的第一家医院要求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临海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确认,是该医生在检查B超报告时作出了误诊,使陈女士差点进行了手术,使得她的丈夫、儿子从外地赶回来,给陈女士和她的家人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近期,该件纠纷在临海消保委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由该医务科科长代表医院向陈女士赔礼道歉;另外医院退回了陈女士在该院的所有费用,并补偿了陈女士在另一医院的住院费、检查费和交通费等合计12580元。

    维权说法

    只要有过错,医院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件纠纷中,虽没有造成医疗事故,但却给陈女士造成了伤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阮涛涛说,此前处理医疗纠纷遵循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说一定要经认定为医疗事故。

    药店出售12元过期药品,赔了3500元

    5月4日,温岭郭先生因胃痛在新河一家药店购买了一盒“庆大霉素普鲁卡因胶囊”,价格12元。当天,按照说明服用了两粒,过不久郭先生便出现恶心、肚痛等不适症状。

    以前一直服用这种药都没事,今天怎么出现不适症状?郭某满心疑惑,拿出说明书看了看,发现这盒药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是2010年12月,过期近5个月了。

    服用了过期药品,郭先生当天就到医院做了拍片、B超、打点滴等处理,其间共花医药费170元。第二天,郭先生找到了药店,要求赔偿他精神损失费、营养费、人身伤残费、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1.5万元。

    接到投诉后,新河工商部门经调查认为,郭某服用过期药品造成身体不适,与药店销售过期药品有一定的关系,应该得到药店的赔偿,但赔偿的额度应该与实际伤害程度相一致。最后通过仲裁决定,由药店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3500元。

    维权说法

    如果医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医院也应赔偿

    “《药品管理法》将销售过期药品定性为‘销售劣药’。” 律师阮涛涛表示,消费者买到了过期药品,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向当地消保委投诉或向当地医药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或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以前对于患者使用不合格的医用产品,对身体造成损害的,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患者与医院交涉,一些医院会说医院没责任,你自己去找厂家。”阮涛涛说,在《侵权责任法》中就明确了医院的责任,为患者维权提供了便利。

    延伸阅读

    患方在纠纷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应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

    3.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上级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应立即转院。

    4.收集门诊、急诊、住院病史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他书证。

    5.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 (加盖医院章并注明复制页数)并封存主、客观病史资料。

    6.及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调取申请。

    7.及时找寻同病房病友及其陪侍人等与患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现场证人,保留好他们的联系方法。

作者:朱敏   责任编辑:王静


本文出处:http://news.taizhou.com.cn/weiquan/2011-05/19/content_3883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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